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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裁决缺乏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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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4 11: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陪审团的批评之一是量刑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缺乏动力[1]。然而,在巴西模式中甚至被视为任意的行为,在其他模式中却被视为面对国家权力而获得公民权。 斯帕卡欧洲人权法院在 案中 Belgica [2]再次提出了在宗教裁判所文化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缺乏判决动机的问题。这一判决澄清了判决可能是无动机的,并反驳了一些动机论者的论点。[3] . 这是因为缺乏书面理由并不意味着没有理由。也不能说陪审员是出于法外原因或仅仅因为他们没有解释理由而任意做出决定。 阿尔贝托·宾德 (Alberto Binder) 教导说,“‘亲密信念’的含义并不一定与情感或失控的事物有关,正如许多学说错误地解释的那样” [4],因为使信念变得亲密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它不会外部的,是对陪审员的一种保障,但也会是亲密的,因为它会随着每个陪审员的经历和经历以及他们的共同含义而变化。

然而,所谓“亲密”的范围并不是不受限制的。例如,在普通法国家和阿根廷,法官对陪审员的指示和出示的证据限制了对“亲密”的解释。 斯帕卡引起辩论的另一个论点是,不知道判决原因的事实将阻止对定罪进行可能的审查,因为被告不知道导致陪审员做出该 电报号码数据 决定的原因。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回到Taxquet案例。欧洲人权法院借鉴其他先例,认为传统陪审团制度的判决有几项保障措施,可以让被告充分了解定罪的理由。 对于法院来说,“大众陪审团的裁决缺乏动机本身并不侵犯被告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因为“法院面对未经证实的裁决的任务是审查是否鉴于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该程序提供了充分的保证,防止任意性,并使被告了解他的定罪” [5] 。



综上所述,上述决定包含三个方面,证明无动机的决定是合理的[6] 斯帕卡1. 由经典陪审团制度管辖的司法系统——具有明确的定罪和普遍的判决——构成公正的审判,并具有充分的程序保障,以尊重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 2. 判决不需要该动机,并且 3. 陪审团裁决的依据——事实和权利——可以在检察官的指控和法官的指示中找到。 在卡纳莱斯案中,阿根廷国家最高法院的判决重申,陪审员通过一种被称为“亲密定罪”的证据评估制度来决定投票,只有在比较论点、提出理由和有效审议之后,这种制度才能够决定投票结果。不需要解释形成其信念的理由。在该决定中,塔克斯奎特重申,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对该决定进行审查,因为理由不在于书面表达,而在于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事实之间的一致性。句子的意思[7]。 根据我们在之前的文章[8]中已经简要介绍的阿根廷陪审团模型,很明显,缺乏动机与公平审判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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