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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服务缺陷而对银行采取的物质和精神赔偿行动将根据《消费者保护法》(CDC)进行判断,该法规定了五年的诉讼时效。不具有这种特征的纠纷是从民法典的角度进行分析的,民法典的法律规定为三年。 再生产这一区别是由南里奥格兰德州特别联邦法院 (JEF) 第五上诉小组作出的,并在实践中确认了驳回联邦储蓄银行 (CEF) 客户精神和物质损害赔偿请求的判决。 )。她希望对第三方使用信用卡进行的不当购买行为进行赔偿,但在权利到期后诉诸法庭。 “我强调,这无疑是客户与银行服务提供商之间建立的消费者关系,受CDC监管。但从表面上看,本案所分析的并不涉及修复因该事实而造成的损害。”产品或服务,这是适用 CDC 第 27 条所述时效的基本要求”,专家组案件报告员、联邦法官 Joane Unfer Calderaro 在裁决中写道。
法官表示,在本案中,《民法典》第 206 条第 3 款第 V 款规定的规则“特别适用于因非法行为造成的精神或物质损害而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行为“必须遵守。”。 声明行动在针对 Caixa 提起的不存在债务声明行动中,提交人表示,她的Mastercard Black 信用卡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被盗,请求冻结该卡。尽管采取了这一措施,6 月份的发票仍记录了三笔未确认的采购,总计 3,700 雷亚尔,并分三期 希腊电话号码表 支付。 鉴于所发生的情况,她按照银行的指示填写了争议表格并支付了第一期付款,金额为 1,200 雷亚尔。后来CEF退还了这部分,但向其他部分收取了费用。由于受到指控,她最终在信用保护机构注册,这促使她提起诉讼。 除了司法承认她在这一事件中对 CEF 不负任何责任之外,提交人还要求阿雷格里港第八联邦法院副特别民事法院命令该银行支付物质损失(两倍于指控金额)和精神损失。
判决毫无 根据 联邦法官保拉·韦伯·罗西托 (Paula Weber Rosito) 认定,从两家商店进行的有争议的购买行为发生在 6 月 27 日,如发票所示。反过来,与Caixa的行政纠纷澄清,提交人早在2015年7月6日就已经意识到自己的卡存在不当操作。然而,直到四年后的2019年6月11日才提起诉讼。 鉴于这一结论,法官驳回了该案,因为她认为提交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是有规定的,因为自引发声明/赔偿诉讼的事件以来已经过去三年多了。该规则载于《巴西民法典》第 206 条第三款第五项。 他在简洁的句子中总结道:“因此,在提起诉讼时,即2019年6月11日,由于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因此提出了赔偿要求。” 未命名上诉 原告 不满意,向特别联邦法院(JEF)上诉小组提出匿名上诉。最初,他要求取消该处方,因为他了解银行所维持的关系是消费者关系,因此受消费者保护法(CDC)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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