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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必须有精神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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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2: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因不当使用图像而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与拍摄图像的情况有关。此外,“精神”成分对于证明补偿的合理性是必要的。该决定来自高等法院第三小组。两名护士希望因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而获得赔偿,专家小组拒绝了他们的请求。



两名护士向 SEV 诊所(专业输精管 电报数据 切除术服务)的所有者 Alexandre Rotban 提出物质和精神损失赔偿索赔。他们在手术期间被拍到作为诊所的广告材料。

第一个实例判断该请求部分有效。他命令诊所老板支付相当于最低工资五倍的物质损失赔偿金。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该信息来自STJ。

南里奥格兰德州法院驳回了护士们的请求,并部分批准了罗特班德的上诉。二审认为,财产损失必须与护士的月工资相对应,因为护士不是职业模特。关于精神损害,州法院认为,必须证明在诊所的广告文件夹中发布护士的照片对护士造成的“心理伤害”。

在STJ,护士们声称无需证明因未经授权使用该图像而造成的精神损害。报告员南希·安德里吉部长澄清说,为了归咎精神损害赔偿义务,有必要分析涉及拍摄和展示图像的具体情况。

“可赔偿的精神损害必须由心理因素来限定,该因素强调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悲伤、不适、羞耻、社会共存的尴尬或在他生活或工作的社会环境中遭受嘲笑的感觉。”报告员。



在这种情况下,南希·安德里吉部长强调,文件夹中护士的展示完全适合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因为他们被拍照时穿着相应的服装并在兼容的位置。

“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另一个因素,表明申请人据称感到尴尬,他们坚持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尽管在个人证词中表示,他们的工作或生活没有受到影响。日常生活,但他们只是笑话的目标”,部长说。

专家小组认为,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适当的,因为强调护士所受痛苦的心理因素没有得到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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