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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该制度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强调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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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7: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法和税法交叉的一些相关方面。让我们来看看。首先是需要仔细遵守立法所选择的有关海关和税收处理的合法交易:只有租赁合同、经营租赁和进口贷款才能满足采用该制度的要求。至于目的地,只有立法选择的经济用途——提供服务或生产其他待售商品,才能获得特殊海关待遇。 对于适用特殊制度的税收影响,还必须遵守私法的概念,所有这些都符合 第 110 条的建议,因为我们处于海关和税收环境中,面临着触发事件的实现和量子破坏器的测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两个观察结果很突出个与联邦税有关,另个与 相关。 第一个是指利用法律虚构来要求纳税。如果暂时允许用于经济用途的设备或机器在国家领土上保留一百个月由于合同期限、原始和可能的延期,因此,如果合同延期并且进口商收取的税款根据立法规定第 374 条第 2 款和第 条将油井维持在国家领土内,并通过虚构退出和新进入该制度,您不应被要求征收新税,即使与新合同的时间成比例。


这是因为外国商品进入会产生纳税义务。如果立法选择在某些条件下按比例征税,则不能像 RFB 第号第 75 条那样虚构地认为(不存在的)新触发事件在未实现的情况下已发生在现实世界中。这些是宪法税收原则,例如适用于该事项的合法性、严格典型性和贡献能力,为国家活动设定了界限。 从这个意义上说,最近,米纳斯吉拉斯州第 21 届联邦法院的联邦法官博士。丹尼尔·卡内罗·马查多裁定:“现在,事实上在批准‘新的 临时准入制度’时,RFB 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考虑 对同一 进口(相同的 DI)虚构实施新的税收归属, 相同的商品,因此创造了一个新的 不存在的应税事件,这违反了税收合法性原则,因为  WhatsApp 号码数据 没有发生新的应税事件(商品的内部化)” [5] 。 此外,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加入该制度所需的合同与进口商品所有权的转让不一致。这样,他们就远离了的发生领域进口,建议所有通过临时准入用于经济用途的进口都应缴纳国家税收。



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在主题 297 [6]的判决中确定了合法要求的精确轮廓——与基础国际合同相关的进口。该判决涉及国际融资租赁,最高法院承认必须将进口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进口商,以使 的实施合法化。严格遵守宪法解释者制定的限制,在暂时允许经济用途的情况下,各州根据联邦协议全额或按比例收取 ICMS 费用是不合法的。 该制度的另一个亮点是延长期限所需的利息,如 IN RFB 第1,600 /2015 号第 64 条所规定。该要求基于以下假设:触发事件发生在制度开始时 DI 注册之日。例如,如果在登记 24 个月后,临时停留合同再延长 12 个月,进口商将需缴纳比例税,并加上自该制度开始之日起计算的滞纳金利息。法院多次判决排除了这一指控的合法性[7]。争论的焦点包括第9,430 /96号法律第 79 条缺乏法律依据;由于 RA/09 中没有规定,并且进口商没有拖延,导致适用 CTN 第 161 条,因为征税被暂停,因此不会出现利息发生率的公平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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