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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没有监管,市场可以对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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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9 18: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待业务的新方式每天都在出现,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满意的体验。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是在企业家和消费者中越来越受欢迎的工具之一。


电子市场只不过是一种虚拟的商业模式,以直接连接客户和供应商而闻名,无需中间商参与购买产品和提供服务。

该平台使各方能够以更具互动性的方式聚集在一起,获得更容易获得的价值,从而在交易中获得更大的利润率。

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是连续的,与虚拟商店相同,但不同之处在于可以在一个网站上访问同一产品的多个卖家。

这种模式通过为各种企业创造机会而赢得了市场空间,因为通过 电话号码数据 与其他供应商的合作,零售商可以在其网站上销售没有库存的产品。

然而,这种关系不仅仅基于积极的方面:双方都存在风险和挑战。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出维持对消费者责任的挑战中的弱点,毕竟,如果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效率低下,谁应该做出回应?在线提供产品的平台还是拥有交付产品的产品的公司?

重要的是要理解,与其他形式的业务相比,销售第三方产品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并且未来的企业家必须了解并考虑该业务线的法律方面,这与传统业务不同。传统的商业模式。

从法律角度来看,市场没有任何定义或法律来规范其应用或定义其参数,这就是巴西法律体系采用类比组合来解决冲突的原因。

我们还可以强调的是,司法机构越来越认识到,尽管产品不属于零售商所有,仅以“虚拟展示”的形式呈现,但零售商在销售报酬时负有连带责任,因为适用了消费者保护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现的理论来看,我们观察到,很多合法经营者都明白,尽管市场不直接进行销售,但它也有因经营风险而产生的责任,因此,从活动中获利的供应商必须对其负担负责。



此外,最近的法院判决认为,市场作为第三方内容的提供商,受益于第 12,965/14 号法律第 19 条第 1 款的条款,该条款规定提供商只能对第三方内容生成的内容负责。如果在法院命令后您未采取适当措施,则第三方。但对于此事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为了减轻此类风险,必须为消费者提供清晰的沟通渠道,了解平台的所有使用条款,其中应表明交付产品或服务的最终责任以及要保证的权利和义务在操作中。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日颁布的第 12,965 号法律(称为 Marco Civil da Internet)规范了互联网用户和提供商之间的关系,特别强调虚拟操作的民事和刑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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